![]() |
|
国产电视剧片审查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编号:27021
发布日期: 2025年1月20日
实施日期: 2025年1月20日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产电视剧片审查(含新申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以及已获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申请剧名、集数等许可事项变更)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4项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
三、受理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四、决定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
六、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直接备案的制作机构。
2.根据国家懂球帝,懂球帝直播、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公安题材影视节目制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2011〕52号),在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中被确定为“当代涉案”题材的电视剧的制作机构。
3.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引起社会争议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总局审查的电视剧的制作机构。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经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程序和内容要求的电视剧。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经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不符合《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程序和内容要求的电视剧。具体包括: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5.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8.侮辱、诽谤他人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11.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目录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要求 |
1 | 《国产电视剧报审表》 (有格式文本) | 原件 | 1 | 纸质及网上申请 | 一、报审表要求 1.需要同时在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提交报审申请,纸质材料与网上申请信息保持一致。 2.表格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填写完整,机构名称、剧名(申请变更剧名的除外)、集数(申请变更集数的除外)、题材等与《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一致。不可空白,如无相关情况,请标注原因。 3.表格必须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中直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常见错误示例 提供《国产电视剧报审表》常见错误示例 |
2 |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1.通过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打印。报审前变更过制作机构、剧名或集数的,应打印出变更记录。 2. 重大革命、重大历史题材剧目可用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打印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同意摄制公示表》替代。 3. 复印件需加盖制作单位公章。 |
3 | 分集梗概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每集不少于500字。 |
4 | 片头片尾字幕及主题曲歌词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5 | 电视剧样片 | 原件 | 1 | DVD光盘或带有USB接口的移动数字存储介质 | 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完整样片一套,文件格式应为avi、mpeg、rmvb、mkv等常用视频文件格式。 |
6 | 境外演职人员批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聘有境外演职人员参与制作的电视剧作品需要提供。 |
7 | 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审查意见的电视剧作品提供。其中,《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中题材标注为“当代涉案”的剧目,需提供省级以上公检法机关出具的完成片审看意见。 |
8 |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 原件 | 1 | 纸质 | 按有关规定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请总局终审的剧目提供,已在《国产电视剧报审表》中填写意见的免于提供。 |
9 | 原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已获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申请剧名、集数等许可事项变更的剧目提供。 |
八、申请接收
(一)材料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2.信函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电话:010-86098585
(二)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网址:https://zwfw.nrta.gov.cn/ 主题分类 电视剧 业务办理
九、办理方式
(一)新办
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或审查修改意见)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
(二)依申请变更。已经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确因优化调整或内容增减等原因,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剧名及集数变更。
(三)补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暂不提供补证服务,只可提供审查通过的相关证明。
十、审批时限
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时间为30个工作日。
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由审批机关在上述时限内告知审查意见,送审机构应当在修改后重新送审,审批时限自重新送审受理之日起重新计算。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审查通过的电视剧发给《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样式见附件)。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受理机关通过电话或电子政务平台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传真等方式将《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审查意见等行政决定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对不予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送审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依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行和播出。
2.电视剧播出时,应当在每集的片首标明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编号。
十五、咨询途径
有关材料申请受理的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86098585。其他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电视剧司综合处咨询(电话010-86093631,传真010-86093055)。
十六、监督和投诉渠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八、公开查询
参见第十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