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编号:27046
发布日期:2023年3月
实施日期:2023年3月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适用范围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申请延续《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有线);申请变更《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有线);申请停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设定和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5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懂球帝,懂球帝直播令第12号)。
四、受理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利用有线方式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申请主体:
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服务机构。
(二)利用有线方式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2.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3.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5.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6.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延续、变更《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停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的申请主体: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八、禁止性要求
禁止外商投资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利用有线方式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序号 | 材料目录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要求 |
1 | 《关于跨省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请示》 | 原件 | 1 | 纸质 | 一、文本要求 说明跨省传送的申请理由(必要性、可行性) 二、常见错误示例 不涉及跨省传送。省级行政区域内传送业务申请,由各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受理。 |
2 | 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传送方式等的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 | 须完整提交传送内容和传送范围情况。
|
3 | 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当提供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 | 须完整提交申办单位基本情况,禁止外商投资的机构从事传送业务。 |
4 |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 原件 | 1 | 纸质 | 须明确开办条件、技术标准、安全播出、运营服务、规范管理等内容 |
5 | 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 原件 | 1 | 纸质 | 说明确保安全传送的保障方案。 |
6 | 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说明节目信号具体来源。 |
(二)延续《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有线):
序号 | 材料目录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要求 |
1 | 《关于延续<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请示》 | 原件 | 1 | 纸质 | 一、文本要求 说明初次领证时间、历史换证情况,提出续期换证申请。 二、常见错误示例 不涉及跨省传送。省级行政区域内传送业务申请,由各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受理。 |
2 | 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传送方式等的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 | 须完整提交传送内容和传送范围情况。
|
3 | 申请机构基本情况。申请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当提供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 | 须完整提交申办单位基本情况,禁止外商投资的机构从事传送业务。 |
(三)申请变更《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有线):
序号 | 材料目录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要求 |
1 | 《关于变更<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请示》 | 原件 | 1 | 纸质 | 详细说明变更的项目和理由。 |
(四)申请停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
序号 | 材料目录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要求 |
1 | 《关于停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请示》 | 原件 | 1 | 纸质 | 详细说明停止传送业务的理由、拟停止服务的时间及相关善后方案。 |
十、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二)信函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电话:010-86098585。
十一、办理方式
采用一般程序。
十二、办结时限
审批时限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如另需专家评审,评审期限为30个工作日。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审批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批复文件
(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有线)》
十五、结果送达
通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机要网将批复发给相关单位。
十六、咨询途径
有关材料申请受理等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
咨询电话:010-86098585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投诉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参见第十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