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编号:27041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21年12月24日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适用范围
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审批。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懂球帝,懂球帝直播37号令)。
四、受理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主体:
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变更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八、禁止性要求
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
序号 | 材料目录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要求 |
1 | 主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一、示范文本 参见《关于**市人民广播电台、**市电视台合并成立**市广播电视台的请示》示范文本。 二、申请书要点 1.文件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关于设立****台的请示”,“**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合并设立****广播电视台的请示”。 2.申请设立省级及以下广播电台、电视台,主申请书的报文单位为省级广电行政部门;申请设立各级教育电视台,主申请书的报文单位为教育部。 3.内容要求: (1)简述拟设立台的理由。 (2)要注明拟设立台的名称、呼号、节目套数、节目名称和呼号、传输方式、覆盖范围、技术参数。(“技术参数”中涉及无线频率频点启用、调整或上星传输的,参数要在主申请书中注明,但具体方案以附件形式体现;采用有线方式传输的无需提供技术参数) (3)应明确报文单位的审核意见。 (4)报送材料时应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4.请示文件一文一事,主送单位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加盖公章,报送材料A4纸格式,无需装订成册。 |
2 |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1.如申请设立地级台,须提供地级广电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相关文件。 2.如申请设立县级台,须提供县级和地级广电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相关文件。 3.如申请设立教育电视台,除上述广电行政部门材料外,还须提供相应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文件。 4.设立省级电台、电视台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
3 | 可行性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1.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可行性报告须由设台本级的广电行政部门提出;设立教育电视台,可行性报告须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2.内容要求: (1)须明确新设台的设立主体,明确是否接受广电行政部门管理。 (2)其他内容包括设台的理由(含必要性、可行性两部分)、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覆盖范围、传输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等部分。(拟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涉及无线频率频点启用、调整或上星传输的,须提供具体技术方案(技术参数),其中,涉及无线频率频点启用、调整的材料要求同27034审批事项的第3、4项材料;只利用有线方式传输的无需提供技术参数) |
4 | 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 原件 | 1 | 纸质及电子 | 1.台名应为“**人民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或“**教育电视台”,整合县级广播电视台组建的县级融媒体中心如已按程序通过验收,台名可为“**融媒体中心”,不能为总台、集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除外)。 2.须提供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 |
5 |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 | |
6 | 筹备计划 | 原件 | 1 | 纸质 |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审批
序号 | 材料目录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要求 |
1 | 主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1.文件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台终止办台的请示”。 2.申请终止省级及以下广播电台、电视台,主申请书的报文单位为省级广电行政部门;申请终止各级教育电视台,主申请书的报文单位为教育部。 3.内容要求: (1)简述拟终止设台的理由。 (2)应明确报文单位的审核意见。 (3)报送材料时应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4.请示文件一文一事,主送单位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加盖公章,报送材料A4纸格式,无需装订成册。 |
2 |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1.如申请终止地级台,须提供地级广电行政部门同意上报文件。 2.如申请终止县级台,须提供县级和地级广电行政部门同意上报文件。 3.如申请终止教育电视台,除上述广电行政部门材料外,还须提供相应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上报文件。 4.终止省级电台、电视台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
3 | 终止办台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1.该报告由拟终止的播出机构提出。 2.终止办台的理由。 |
4 | 本级党委宣传部同意终止办台的批准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 | 教育电视台不需提供此材料。 |
十、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二)信函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电话:010-86098585。
十一、办理方式
普通情况下采用一般程序,部分涉及到技术参数和传输方式的,需传媒机构管理司和安全传输保障司并联审批。
十二、办结时限
审批时限为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期限为30个工作日。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审批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复。
十五、结果送达
通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机要网将批复发给相关省局。
十六、咨询途径
有关材料申请受理的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86098585。其他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咨询,电话010-86092012。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投诉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参见第十六项。